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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稅務局今天表示,民眾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,可在接到決定書後,隔日起30日內提出訴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願。

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,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補徵地價稅的處分,已依法申請復查,但仍遭復查決定駁回,民眾仍有不服,可循訴願管道爭取保障權益。

他說,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,收到復查決定書後,從次日起30日內,可向原處分的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。

張永靖提醒,訴願的提起,是以原處分的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,若超過法定30日的不變期間,訴願程序就不合法,訴願就會在程序上被駁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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